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信息,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的信息公开工作。其中,非上市企业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上市公司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履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做到依法、合规、准确、及时、便捷。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系统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是信息公开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修订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集团公司党建工作部(系统单位政工宣传部门)负责新闻类信息公开的审定工作,以及公司网站、“两微一端”、社会责任报告等信息发布工作。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系统单位法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法务事项审核工作,并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系统单位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部门、系统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七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督导问责,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2. 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3. 重要人事变动;
4. 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5. 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7. 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8. 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9. 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10. 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11.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2. 企业人才招聘信息;
13.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申请获取有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部资料、个人隐私的信息;
2. 公开后可能会影响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纪执法活动的信息;
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4. 其他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1. 涉及上市公司体系内资产的拟公开信息,以及上市公司资本运作项目涉及的标的企业信息或其他拟公开信息,应当与该上市公司确认后公开;
2. 集团公司同其他单位或机构联合发布信息,需与相关方沟通一致;
3. 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加强舆情监测,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主动公开:
1.企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
2.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3.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年报、宣传册、形象宣传片、公开出版物等;
4.外部新闻媒体。
集团公司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做好与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上级部委官网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涉及集团公司重要的工程项目、科技创新、投资经营、改革事项、人事调整等内容以及可能涉密事项的信息公开,应由集团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填写《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重要信息公开审批表》,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保密、法务等事项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签发布;其他信息的公开由各责任部门自行负责。公司系统各单位重要事项的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方申请获取信息,可通过集团公司门户网站,下载填写《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特定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